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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 告
林仲義
訴訟代理人
黃有衡 律師
原 告
林森源
林永貴
胡朝凱
胡文錦
被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被 告
璟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
蘇深賢
訴訟代理人
吳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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