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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林仲義
訴訟代理人
黃有衡 律師
原告
林森源
原告
林永貴
原告
胡朝凱
原告
胡文錦
被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被告
璟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
法定代理人
蘇深賢
訴訟代理人
吳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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