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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被告
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冠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5,600元(本院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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