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冠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5,600元(本院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