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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鋼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

55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4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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