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鋼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黃一峻、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陳嘉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鋼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峻 被 上 訴人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懋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叢 琳律師 呂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