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 上訴人
- 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進淇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蘇瑛麗
- 被上訴人
- 黃嘉菱
黃雅鈴
黃淑琪
黃吳麗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計算式:上訴人成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萬股×每股面額10元=8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