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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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