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 上訴人
-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其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