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黃連同
- 原告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名佐、陳健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同 被 告 鄭名佐 陳健銘 胡惇閔即胡育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 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陳健銘具狀抗辯未替訴外人胡瑋珊在任職期間擔保等語,故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本院 第18法庭再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12年12月1日前具狀陳報胡瑋珊自107年9月1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侵占之費用數額,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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