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 原告
- 林溪泉
- 訴訟代理人
- 羅仁志律師
- 被告
- 國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泱淳
- 被告
- 高明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佳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 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