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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林溪泉
訴訟代理人
羅仁志律師
被告
國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泱淳
被告
高明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 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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