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溪泉、國君旅行社有限公司、張泱淳、高明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原 告 林溪泉 訴訟代理人 羅仁志律師 被 告 國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泱淳 被 告 高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佳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 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