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蔡和佃
- 被告
- 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蜀平
- 被告
- 張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陸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建公司)自民國105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12月27日邀同被告劉蜀平、張素華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324,400元,約定之借款期間及計息方式如附表二所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華建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付款,被告劉蜀平、張素華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變更借款契約(紓困專用)、本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84頁),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華建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共計7,960,62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劉蜀平、張素華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3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 1,500,000元 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3%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500,000元 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3%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39,441元 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32,656元 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43,795元 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54,842元 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36,109元 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24,418元 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32,164元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3%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397,200元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3%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共計 7,960,625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限 延長到期日 計息方式 1 1,500,000元 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8%計算 2 4,500,000元 3 427,900元 109年11月9日起至112年11月9日 114年2月5日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4 396,100元 109年12月8日起至112年11月9日 114年2月5日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5 396,100元 110年1月6日起至112年11月9日 114年2月5日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6 396,100元 110年2月5日起至112年11月9日 114年2月5日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7 368,500元 110年3月5日起至112年11月9日 114年2月5日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8 339,700元 110年4月8日起至112年11月9日 114年2月5日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 9 500,000元 105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4日 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8%計算 10 1,500,000元 共計 10,32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