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冠雲即上博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林冠雲即上博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楊宛臻律師 黃郁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