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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徐安傑

原告
曾清泰
原告
溫敏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告
謝富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宋光榮
被告
通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泰
參加人
中國信託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賴冠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告
張家昌
被告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告
全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第3行關於「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90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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