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田玉芬
- 當事人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本群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607,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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