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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田玉芬

  • 當事人
    本群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本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7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6,71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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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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