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蘇靖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原 告 蘇靖殷 張家賓 張文珮 方美惠 林奇呈 陳正發 薛智仁 陳奕鈞 劉瑤明 被 告 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奇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9份存卷可考,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