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陳䊹伊
- 法定代理人陳芊秀
- 原告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美枝、林慧華、江昱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林美枝 林慧華 江昱嫺 訴訟代理人 蔡曜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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