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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蔡雅惠

原告
游月碧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典藏人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調字第118號裁定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

㈠相對人典藏人文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並補正上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合法代理證明文件(該公司解散前登記資料、股東名冊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㈡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萬83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並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典藏人文有限公司」(下稱典藏公司),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網站資料顯示已經解散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林韋竹」是否確為典藏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自有查明必要。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1152萬元,以此金額核定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11萬3376元,扣除原告已繳5000元,尚應補繳10萬837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同條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欠缺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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