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福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金紫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7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金紫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7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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