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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林瑞龍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告
潘慶豐
被告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仕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林維哲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戴伯軒律師
被告
熊德維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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