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施昭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黃文村 被 告 恆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勇 被 告 鄭瑞昌 上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