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
- 原告
- 謝馥禧(兼董春菊之承當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亭宇律師
- 被告
- 興玉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欽
- 被告
- 黃金環
- 被告
- 受告知人 李燦慶
- 被告
- 洪鄭秀枝
- 被告
- 何根裕
- 被告
- 方孟昭
- 被告
- 羅憶蕾
- 被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人 李燦慶、洪鄭秀枝、何根裕、方孟昭、羅憶蕾、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