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生
- 上訴人
- 昱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楹淦
- 被上訴人
-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騰徽
- 被上訴人
-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子成
(即清算人)顏佑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天乾製藥有限
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
先位聲明、備位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
終局標的範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25,366元(與本院
補費裁定一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7,11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