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立迅企業有限公司、蔡瑞生、昱泓有限公司、徐楹淦、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劉騰徽、天乾製藥有限公司、顏子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生 上 訴 人 昱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楹淦 被 上訴人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 上訴人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即清算人)顏佑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天乾製藥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先位聲明、備位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25,366元(與本院補費裁定一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7,11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