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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生
上訴人
昱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楹淦
被上訴人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上訴人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即清算人)顏佑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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