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立迅企業有限公司、蔡瑞生、昱泓有限公司、徐楹淦、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劉騰徽、天乾製藥有限公司、顏子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立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生 上 訴 人 昱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楹淦 被 上訴人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 上訴人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即清算人)顏佑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