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鈴惠、黃聖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上 訴 人 黃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6,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