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金寶福塑膠有限公司、黃玉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金寶福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0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寶福塑膠有限公司 黃玉芳 第一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111年9月2日 168,651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