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鏡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高鏡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2年度除第10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84-NX-763-6 1 276 002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85-NX-2418-2 1 927 003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86-NX-6355-0 1 220 004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87-NX-11615-5 1 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