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翁肇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訴訟代理人 陳俊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9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宏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分行 林明生 111年2月21日 44,494元 FA0000000 00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宏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分行 林明生 111年2月21日 15,5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