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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張錦玉即張劉月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
    12年4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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