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秋菊、許重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蔡秋菊 代 理 人 許重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 年10 月13 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邱淑芳 彰化商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 鴻創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 111年6月14日 141,7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