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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雅惠

聲請人
富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着
訴訟代理人
林鈺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黃着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31日                 145,355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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