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富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 着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黃着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31日 145,355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