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秦正發
- 訴訟代理人
- 秦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1年11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1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