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張桂美
- 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 理 人 李昭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繼承人况少榮(於民國98年1月28日死亡)為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台單身退除役官兵,依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為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况少榮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所有人,惟況少榮死亡後,聲請人清理况少榮遺產時遍尋無著,前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111年11月2日刊 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被繼承人况少榮所有,况少榮已於98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况少榮榮民基本資料、除戶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裁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1年2月16日士院景家巧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3-35、39-41頁),且有公告查詢結果在卷足參(本院卷第23頁)。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 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1年11月2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20 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2 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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