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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聲請人
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理人
李昭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繼承人况少榮(於民國98年1月28日死亡
    )為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台單身退除役官兵,依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為况少榮之遺產
    管理人。况少榮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所有人,惟況少榮死亡
    後,聲請人清理况少榮遺產時遍尋無著,前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111年11月2日刊
    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被繼承人况少榮所有,况少榮
    已於98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况少榮之遺產管理人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况少榮榮民基本資料、除戶戶籍謄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裁定書、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家事庭101年2月16日士院景家巧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
    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3-35、39-41頁),且有公告查詢
    結果在卷足參(本院卷第23頁)。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
    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
    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1年11月2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公告於
    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20 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2 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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