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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林秀芳即呂美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
    下稱系爭股票),業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月5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
    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
    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
    4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月5日刊登於本院網路
    ,有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告日之登載截圖畫面1紙
    為證(見本院卷第15-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經核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
    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00 2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485 3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68 4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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