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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福來

聲請人
林華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7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3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4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5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6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7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8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9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10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11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12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13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14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15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16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17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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