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肯自動門興業有限公司、邱建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肯自動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證明1份 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 林肯自動門興業有限公司 111年12月3日 262,858元 ZK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