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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黃聖涵

  • 當事人
    林肯自動門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肯自動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證明1份 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 林肯自動門興業有限公司 111年12月3日 262,858元 Z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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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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