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柳松鑽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琴
- 代理人
- 吳佩箐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除字第182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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