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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雯娟

聲請人
柳松鑽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代理人
吳佩箐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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