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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䊹伊

聲請人
秀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祥
代理人
林依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秀枝企業有限公司 陳如祥 京城商業銀行 新興分行 111年9月20日 17,1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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