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達雄即林錦昌之繼承人、林德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林達雄即林錦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 0 1 1000 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20 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