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林達雄即林錦昌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林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 0 1 1000 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20 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