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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麗娟

聲請人
林達雄即林錦昌之繼承人
代理人
林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 0 1 1000 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20 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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