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紀麗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紀麗君 住○○市○○區○○○路0段000號二 十一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 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1年6月29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1547-9 1 187 2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82-8 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