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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紀麗君 住○○市○○區○○○路0段000號二 十一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
    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
    字第17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
    定已於111年6月29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
    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1547-9 1 187 2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82-8 1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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