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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李青松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
    下稱系爭股票),業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6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於本院網路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1年12月9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
    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2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
    路,有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告日之登載截圖畫面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5、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297-3 1 1000 2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298-5 1 1000 3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299-7 1 1000 4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300-0 1 1000 5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301-2 1 1000 6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302-4 1 1000 7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17249-6 1 1000 8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219-0 1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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