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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王淑惠

  • 原告
    林錫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林錫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4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 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19135-8 1 350 002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28598-3 1 500 003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39512-0 1 85 004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65459-6 1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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