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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謝勝重

  • 原告
    山聯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山聯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重 訴訟代理人 蔡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2年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廣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秀津 兆豐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山聯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2月28日 66,333元 B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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