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周長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002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