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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彥慧

聲請人
蘇經洲即高軒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申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裁定網頁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高軒企業社 蘇經洲 京城商業銀行 營業部 張秀婷 112年2月5日 2,600,000元 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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