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梅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
告,且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故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6日 9萬7.958元 HG0000000 2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6日 7萬1,217元 H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