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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
    王梅玉

  • 原告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 告,且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故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雅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6日 9萬7.958元 HG0000000 2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6日 7萬1,217元 H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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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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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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