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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彭振湘

聲請人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
    告,且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故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6日 9萬7.958元 HG0000000 2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6日 7萬1,217元 H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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