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弘旭紙業有限公司、王梅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 告,且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故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雅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6日 9萬7.958元 HG0000000 2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弘旭紙業有限公司 112年3月6日 7萬1,217元 H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