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理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存義
- 訴訟代理人
- 連建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1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
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9、21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合利鋼管有限公司劉明豊 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理威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12月31日 181,790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