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盧明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1日屆滿後(原屆滿日為8月20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8月21日屆滿)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2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00 3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40 4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43 5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