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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陳永佳

  • 原告
    盧明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盧明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 度司催字第29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1日屆滿後(原屆滿日為8月20日,因適逢該日 為星期日,故順延至8月21日屆滿)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2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00 3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40 4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43 5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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