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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伍逸康

聲請人
翰瑪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1年11月4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翰瑪立企業有限公司林俊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 偉力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10日 46,20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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