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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聲請人
建鍾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
    公告於本院網站及牌示區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券,為此聲請宣告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
    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3日公告於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受款人 1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黃真瑋 臺灣銀行 南創分行  111年9月12日/AQ-0000000 67,322元  建鍾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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