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阿菊即蔡壁浩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黃阿菊即蔡壁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壁浩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 紙,蔡壁浩嗣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過世,經其全體繼承人 即配偶黃阿菊、長子蔡偉民、次子蔡偉忠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上開股票全數歸黃阿菊取得,因上開股票遺失找尋不到,黃阿菊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112年3月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 字第30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1日屆滿(原應於9 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20 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12 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79 004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41 005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310 006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