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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家瑛

聲請人
黃阿菊即蔡壁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壁浩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紙,蔡壁浩嗣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過世,經其全體繼承人即配偶黃阿菊、長子蔡偉民、次子蔡偉忠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上開股票全數歸黃阿菊取得,因上開股票遺失找尋不到,黃阿菊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3月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11日屆滿(原應於9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20  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12  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79  004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41  005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310  006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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