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金哲綸、張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金哲綸 代 理 人 張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 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9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5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6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7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8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97